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绑架罪的追诉条件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行为人实施绑架犯罪的主要方式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捆绑、殴打、伤害等人身强制手段,强行劫走被害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公然进行暴力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被劫走的行为。其他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致被害人麻痹、昏迷失去自由意志,自我控制能力,从而被掠走的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虽然不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但其目的与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是一致的,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以绑架罪立案侦查。所谓“偷盗婴幼儿”,是指趁监护人不察觉的机会,秘密窃取婴幼儿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