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条件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是对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进行分解后,将其内容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的。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具体本表现为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二是必须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形,就应当立案追究。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大,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