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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立遗嘱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立遗嘱就是合格的公民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