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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信用罪
作者:
高震
律师 时间:
2017年0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着重补充和修改了经济领域的四类犯罪,其中尤其以惩治金融领域与证券领域犯罪为显著特色,并相应地加重了对这些经济领域犯罪的刑罚。该修正案第10条新增罪名可以定为“骗取银行信用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在结果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重大损失的数额认定应截止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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