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运输毒品罪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1、运输毒品罪(相关罪名: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目录:
一、运输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运输毒品罪的概述
三、运输毒品罪的构成
四、运输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五、运输毒品罪的的量刑标准
一、运输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运输毒品罪列于《刑法》347条,同一条款中还包含了: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等罪名,系《刑法》347条所列的几种罪名之一,该条属于选择性罪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运输毒品罪的概述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三、运输毒品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4年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只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的,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运输毒品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比较容易认定,只要年满16周岁个人或单位进行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成为了犯罪主体。但还有一个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运输毒品罪与其它几种毒品犯罪比较,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行为人对毒品不享有所有权。运输毒品罪一般是帮人携带或叫运输部门托运、邮寄毒品。行为人对所运输的毒品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力,只是为毒品所有人携带、邮寄或托运毒品。如果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对毒品享有所有权,就只能根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确定其他毒品犯罪,如运输的主要目的是贩卖,就只能定贩卖毒品罪;
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毒品所有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他们认为:不能回避的是,在毒品犯罪的审判实践中证据认定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由于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是唯一的证据,行为人若不如实供述,要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查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作为刑事处罚的承受者,多数行为人不承认自己有贩卖等严重毒品犯罪的故意,甚至否认对毒品的明知,以否定运输的故意或避重就轻,以规避处罚。在不能证明运输毒品的毒品所有人有贩卖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定为本罪,那么如何定罪呢?应定为运输毒品罪。1994年l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这事实上也承认了毒品所有人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主体,同时回避了非此即彼的选择,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而《苏俄刑法典》第224条直接将运输毒品的犯罪分为两种:以销售为目的的和不以销售为目的,前者处l0年以下剥夺自由,并科或不并科没收财产,后者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其中“不以销售为目的,”实际上就包括了这种情况。而且,毒品犯罪是错综复杂的,即使不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否定存在毒品所有人仅仅出于运输毒品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
(二)客体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毒品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畴。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药品,少量使用可以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减轻人的痛苦,造福于人类。但同时一旦使用过当或滥用则会危害人们的健康和威胁生命。所以世界各国对毒品的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以及使用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制度。
在我国,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上述特殊药品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定的方式进行运输。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特别管理制度,是毒品非法交易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毒品的非法流通造成了吸毒和毒品犯罪的蔓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运输毒品罪的客体认定在我国也是比较一致,即侵犯了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特别管理制度和法律。
(三)主观方面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或者明知可能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实施运输就构成此罪。
明知包括告诉明知和推知明知,后者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等因素,应当知道的明知。即使是告诉的明知,托运者和承运者之间也不必言明托运物是毒品。正如犯罪团伙在作案前将预谋的犯罪行为称为“去活动活动”一样,毒品所有者与运输者之间在商谈交易时,通常情况下也不一定使用“海洛因”、“鸦片”、“冰毒”等字眼,而称之为“贷”、“药”、“马药”等等待别是那些多次帮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份子。他们双方早已心照不宣,商谈承运毒品时根本不用言明所运为何物。只要能够明白地知道运输的是毒品,不论什么暗语代号,都是告诉明知。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即使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这种情况的前提必须是:运输人在没有得到超出正常运输报酬的情况下进行了运输行为。例如:王某是一卡车司机,在去A市运送完货物返回B市时,碰到一亲戚让带一东西,这亲戚说带的东西为食品,包装也是食品的包装,但王某刚到B市检查的时候发现所带东西为毒品。这种情况就属于不明知。
认定该罪时,一般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携带、运输的是毒品,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们携带、运输的,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却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采用高度隐蔽、秘密的行动方式进行,或在狡诈多变的伪装下实施。前一种方式主要在较短距离的人力、动力运输中采用,如利用夜暗,选择没有人的地方走小路等,运毒者采用这种费力费时的方法,有的是为了走近路,而更多的是为了避开关卡、检查哨等。后一种方式主要在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长距离运输毒品时采用,伪装的方法可以是千奇百怪、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毒品在运输途中不被发现。
此外,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四、运输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因此,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要行为成立,无论数量多少,均要受刑罚处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五、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9、13
第二十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40支,50mg/支规格的8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60片,50mg/片规格的8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 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 000片,50mg/片规格的1 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每增加3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00支,50mg/支规格的6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200片,50mg/片规格的60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5 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外,对于新型毒品,应当则算为“海洛因”来确定量刑标准,标准如下: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2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