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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将未满一个月的私生子“卖”给他人,收取六万元营养费,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法律咨询。办案人员说:他们在工作中收到举报,有这么一起事实。甲男与乙女两人皆有婚配,分别有各自的家庭,并各自生育小孩,但是,甲乙两人私底下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2016年春,甲乙两人的私生子出生。由于担心社会舆论压力,甲乙两人商量将将未满一个月的私生子“卖”给同一个县的老乡,收取六万元营养费。办案人员问:拐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是否拐卖儿童罪?法律上的什么特别的规定?
一、拐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法治中国》编辑部律师团队认为:实践中,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通常拐卖的是他人家的儿童。但是,拐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也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法律上并不排除,行为人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只是这种行为比较特殊,司法实践中的罪与非罪较难区分。
二、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法治中国》编辑部律师团队意见是,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是查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三、出卖亲生子女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属于应当以拐卖儿童罪?《法治中国》编辑部律师团队认为:有四种情形。这是因为,2010年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甲乙将未满一个月的私生子“卖”给他人,收取六万元营养费,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可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