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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上海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办结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日前,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了一场磋商会。会上,上海市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顺利办结。


该案是上海三级检察机关,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促进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起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以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为后盾,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磋商解决公益修复问题,企业方表现出较好的法治意识和配合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磋商中发挥主导作用,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在磋商积极主张权利,共同做好鉴定评估工作,共同确定赔偿义务人,共同确定赔偿范围,共同核定修复方案,最终与两家公司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基本履行到位。


磋商会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主持召开,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两家水污染责任企业参加,最终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磋商会还邀请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松江区检察院、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一分院廉政监督员等参与监督。


案情简介


新轮公司(化名)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矿物加工与销售的公司,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距黄浦江上游最近直线距离约200米。该公司的球磨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需配套油箱提供润滑保护。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保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润滑油等涉及危废名录的危险废物处置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理,并执行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018年6月29日,新轮公司因企业搬迁需要与无危废处置资质的鼎发公司(化名)签订《清拆协议》,约定由鼎发公司拆除新轮公司厂区的固定装置、设备、设施和可移动物品。2018年7月3日,鼎发公司在拆除球磨机配套油箱过程中,造成大量润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内,经雨水总排口排入河流。


经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对水体采样检测,发现水样中存有大量石油类污染物,水质严重超出国家二级水源地水体标准,对黄浦江上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水体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鼎发公司在拆卸新轮公司球磨机设备过程中产生并流入河道的润滑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900-214-0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


2018年7月6日,当地镇政府在松江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新轮公司厂区内雨水管道同步采取确定污染源、截流、抽干、清污等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同年9月,新轮公司将应急处置产生的废矿物油、污水、污泥、废吸油棉等委托两家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现已全部合规处理完毕。2019年6月27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水体采样检测,未检出石油类主要污染因子。


检察官勘察案发现场


办案经过


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损失的两家公司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经初查后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核查相关案件线索后,一分院对该案立案审查。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污染物处置企业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其间,一分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害量化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评估,经分析研判认定应当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为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经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在两家公司确认案件事实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对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一分院协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协助下,就赔偿项目与两家公司展开积极磋商,最终,两家公司一致表示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用及后续修复措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一分院廉政监督员及市检察院、松江区检察院、市环保部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监督下,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两家涉案公司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两家涉案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本次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及复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污染物对涉案河道的影响已经消除,一分院决定该案诉前结案。


通过这起水污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经诉前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实践,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继续积极推进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探索工作,不断积累有益经验,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充分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在确保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诉前程序,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全面提升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