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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予以肯定和吸收。自此,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内容主要围绕被告人定罪问题展开,而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定罪一般已不成问题,量刑遂成为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


量刑建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理论上,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对犯罪的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一般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行使国家求刑权的活动,其公诉主张主要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既往我国刑事司法“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导致各地法院量刑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法官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检察机关同步推行量刑建议,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可见,量刑建议的最初推行,便体现了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对此要有充分认识。下面试从三个方面对新旧量刑建议予以比较,以加深对现行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量刑建议的生成:单方与合意。过往,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是控诉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现在,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产物,是诉讼合意的表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其要义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那么,推行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在实体法上,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者予以宽大处理。在程序法上,这是实行程序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置,体现了一个重大的诉讼理念更新,即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控辩协商”,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根据“诉讼合意”决定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换言之,实行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是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兑现,更重要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尊重,即处于被追究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影响诉讼方式、影响诉讼进展、影响诉讼结果。因此,通过控辩协商产生的量刑建议,不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


第二,量刑建议的内容:幅度与精准。司法实践中,根据所建议判处刑罚的明确程度,将量刑建议区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过程中,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试点中的这一做法,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主刑是相对确定还是绝对确定,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量刑建议,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也就是要努力实现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是其最能直观理解认罪认罚后实体后果的依据,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成为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可能犹豫观望,甚至选择对抗,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同时,由于量刑建议不确定,在庭审和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可能对刑罚出现不同预期,从而产生争议,既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影响诉讼效率;又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使诉讼程序反复,耗费司法资源。


第三,量刑建议的效力:遵守与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指控方、被告人、裁判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效力。简言之,对控辩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


?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意量刑建议是衡量其是否愿意接受处罚的重要标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因认罪并认罚,得到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同意和具结无疑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拘束力,除非出现特定情由,不得反悔,否则会动摇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甚至于,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或者说被告人通过认罪和认罚对依法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选择了放弃。这在域外立法与实践中并不鲜见。例如,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以及很多州允许控方在答辩协议中要求作出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放弃对量刑的上诉权;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0更是直接规定除列举之特殊情形以外,协商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


? 其次,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按照现代诉讼原理,法院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予以审查和判断,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况且,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有权依法作出判决。


? 最后,量刑建议对控方同样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违背控辩协商的结果,不得否定业已得到被告人同意并具结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控辩协商和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解与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的协商司法的重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其核心正是量刑。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责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出发,应当积极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首先,量刑建议的“精准”是指提出确定刑建议,也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的精准包括确定刑建议、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建议。我们认为确定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机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与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控辩合意的集中体现。从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来看,确定刑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期待,更有利于其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也就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稳定适用。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含了确定刑建议的要求和精神。幅度刑建议本质上是控辩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结果,即使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不确定,不一定能够促使其决定认罪认罚,即使决定认罪认罚,其心理预期也往往是量刑建议的下限,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心理预期就可能提出上诉,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就无法体现。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较好的地方,基本实现了以确定刑建议为主,如重庆检察机关确定刑建议占全部量刑建议的62.05%,四川省成都检察机关100%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辖区内大邑区等四个基层检察院确定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了100%。提出确定刑建议的案件上诉率更低。


其次,提出确定刑建议,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


? 一是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是具有刑事政策性的综合情节,与坦白、自首等从宽情节存在交叉,将其与坦白、自首等认罪从宽情节笼统加以评价即可。我们认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出发,应当单独评价认罪认罚。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获得感,才能鼓励其认罪认罚,进而化解矛盾、推动制度适用,方能突显制度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还体现在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既包括坦白、自首等认罪情节和赔偿损失、刑事和解等认罚情节,也包括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对快速审理程序的选择,具有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涵盖的单独评价的价值。因此,对认罪认罚单独予以评价并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优惠,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初衷,也有利于制度的广泛应用,实现制度价值。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给予认罪认罚情节额外的减让幅度,才能使建议更精准。


? 二是要根据认罪认罚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量刑优惠。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要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依次减少从宽幅度,给予差别对待,以鼓励其尽早认罪,推动量刑的实质公平。


? 三是要明确减免刑应当以法定的减免情节为前提。认罪认罚虽然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但具体从宽的幅度仍需以刑法规定为基础。在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能跨档减轻处罚。刑法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总纲,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减免情节的,可以综合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提出减免处罚建议,如果不具有法定减免情节,则不能直接依据刑诉法第15条提出减免处罚建议。


? 四是要设定从宽幅度的一般上限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不少试点地区未设从宽幅度的上限,而是直接根据案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得出量刑建议。我们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应当对从宽幅度设定上限,以避免减让幅度过大导致量刑失衡,罪责刑出现严重偏离,甚至出现刑罚减让负数的情况。要充分考虑社会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量刑指导意见中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50%的规定,我们认为60%是可以探索的一般上限标准。


? 五是要准确把握社会调查评估的定位和价值。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往往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一方面,重视社会调查评估作为提出缓刑建议的参考价值,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增强缓刑建议的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将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作为缓刑建议的必要条件和唯一依据。目前,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尚不完善,只能作为缓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是否能够提出缓刑建议,还要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判断,运用好检察裁量权。否则对可能原本可以提出缓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于缺少调查评估无法实现从宽。


? 六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智慧司法是司法工作对大数据时代的迎接和适应,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在智能抓取相关量刑情节基础上,对刑期进行数据归纳、分析和智能输出。运用好大数据将会极大地辅助量刑精准化。不少地方都正在探索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可以预见,未来量刑活动离不开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支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对检察官来说,要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司法理念,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强化规范量刑意识。下一步,最高检也将会同最高法共同修改完善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同时,也将加快建设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量刑系统,推动相关平台建设,辅助检察官精准量刑。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庆实践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建超


重庆检察机关将追求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抓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重要途径,在确定刑量刑建议实践中走出一条特色之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4397件18242人,适用率82.03%(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0698人,占比67.29%,法院对审结案件采纳率78.71%


重庆检察机关坚持紧贴司法实践客观认识量刑规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必须严格遵守刑法规定,在最高法量刑意见指导下,保障常见罪名在基本面上同案同判,增强量刑公开公正性,同时不宜搞“一刀切”,必须充分遵循司法规律,贴近本地实情保持适度弹性。在此认识基础上,重庆检察机关因地制宜采取了以下工作做法:


一是坚持客观全面评价。强化证据裁判,既重视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也重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既重视法定情节,也重视被害人过错、责任分散等酌定情节,通过全面完整收集、运用定罪量刑证据,为客观精准量刑打好基础。注重运用量刑结果对案件定性和审结处理意见进行回溯和审视,确定是否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推进办案专业化。量刑是更精细化的法律适用过程,重在实践经验积累。落实相对固定办案组织、人员办理类案,通过加大案件积累量,谙熟类案量刑规律。如合川区检察院针对盗窃等8个高发罪名成立“快速办案组”,所办认罪认罚案件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总量的49.22%。


三是发挥科技助力。充分发挥检察大数据助推效能,如南川区检察院梳理近年来常见罪名的生效判决,按照类案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分类,形成类案量刑检索库提供参考。


四是注重分类施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常见罪名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较复杂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及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并根据量刑轻重合理细化量刑幅度,以期通过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争取逐步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全覆盖。


五是强化内部衡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常见罪名的案件,承办检察院通过建立本院量刑台账、检察官联席会讨论、重大敏感案件提交检委会等方式,对本院相同罪名、情节类似案件的量刑建议实现内部衡平。对跨区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重大职务犯罪、涉军涉外、邪教等重大复杂敏感的系列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因分区域管辖出现打击尺度不一、主从犯量刑轻重倒挂。


六是优化外部协商。加强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注重与类案量刑经验丰富的法官交流探讨常见罪名的量刑规律,并通过实时沟通反馈保持适度弹性,减少量刑个性化差异。


实践探索中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量刑个性化差异较大,检察官过度协商、适应法官等问题,不利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 深化认识,协同推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抓手,高度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由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重要追求和集中体现,是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的基础保障。作为制度执行者、推进者的检察官群体,应全面深入领会改革要义,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主导”与审判“中心”的辩证统一关系,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协同探索,扩大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实实在在体现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双赢上。


? 提升精准度,减少分歧。“打铁尚需自身硬”,检察机关要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中承担起主导责任,必须把落实好制度作为做优刑事检察的历史性机遇,把准关键发力点积极履行职能。坚持“兼听则明”,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合理吸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用好司法救助,做好受害方工作,确保量刑建议的提出全面客观、有理有据。发挥“工匠精神”“实干精神”,加强学习研究,谙熟量刑规律,完善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检验标准,坚持不懈打磨司法技艺,提升整体司法能力;持续发力探索检察“大数据”应用,在量刑建议辅助、本地类案优先推送、量刑偏离度分析等方面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