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老赖”赖帐行为的受害者,也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合法债权人。我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正常的借钱关系,最初都是债务人主动求助,债权人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高度信任才借出。然而,现在我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钱的损失,还有对亲情的背叛和对信任的欺骗。我们知道,“老赖”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此时,即便是“老赖”、“骗子”这样的称呼也已经无法表达我们极度愤怒的心情。我们的愤怒是对欺骗和不法行为的愤怒,是对社会中存在的丑恶行为的难以容忍。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诺千金”、“一言九鼎”一直是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也是最基本的社会规矩,然而今天却受到了严峻挑战。
有人替“老赖”开脱,认为他们不是不还钱,而是暂时没有钱,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起。我们何尝不希望如此,然而实现情况根本不是这样,赖帐行为中处处充满了欺骗和谎言,不要以为诈骗只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熟人之间更多。老赖赖帐的套路基本上是一样的:钱一“借”到手就开始有意冷淡疏远,如果债权人不好意思开口催要,它们从来不会主动提还钱的事,等债权人实在忍不住张口时,就各种借口拖延,催的慢了不理不睬,催的急了便恶语相向,甚至各种暴力威胁、黑恶势力恐吓,最后电话微信拉黑、搬家跑路,断绝一切联系,失联失踪。不起诉要不回钱,“急什么,又不是不还你”;一起诉又成了老赖的借口,“有本事你告去啊”、“你都告我了,我还还什么钱”、“这不是逼死人吗,有钱不早就还你了”——这都是老赖的一些原话。“没钱”成了它们理直气壮的理由,且底气十足,借钱给它们用反而成了它们怪罪的理由,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无法想象到老赖有多么无耻的。按照它们的逻辑,别人的血汗钱都应该白白地奉献给它们挥霍才行,一要账立马就成了恶人、罪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一遍遍地上演。即使经过法律判决,很多债权人依然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钱,还白白地搭上诉讼费、律师费等,正是“花钱买仇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我们深知国家为此所做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办法和措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更是鼓舞人心。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老赖依然在横行,赖账行为并没有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8年—2012年5年间共发生1188.5万个执行案件,年均230多万件;到2013—2017年5年间则猛升到2224.6万件,年均440万件;2016年520万件,2017年660万件,2018年前9个月就达到了608万件,全年预计突破700万件应该没有悬念。截止到2018年11月,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实时在榜人数已达1200多万人,老赖的队伍在迅猛地发展壮大!一个老赖通常又对应几个甚至几十个受害者,所以,受害者的人数更多。
面对老赖,受害者无可奈何,法院束手无策。为什么会这样?真的对老赖没有任何办法吗?我们认为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不到位,赖帐不入刑,对赖帐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是根本原因。
一、赖账行为归民事不入刑是导致老赖横行的根本原因
当前,法律把赖帐案件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不明白为什么要称之为“纠纷”而不是“涉嫌犯罪”,为什么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纠纷”一词,词典的解释是矛盾双方因不同的意见或主张而起的争执(争议),争执不下才叫“纠纷”,是非对错需要第三方(法院)定夺。而民间借贷案件中,“欠债”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并不存在争议,就连老赖自己对这一事实也没有异议(白纸黑字怎么异议),“欠债还钱”更是最朴素最基本的规矩,借钱难道不应该还吗?难道还需要“争议”吗?尤其是经法律判决后,是非对错以及如何解决、如何履行都是很清楚的事情了。但由于定义为“纠纷”,使其得以名正言顺地归入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反而让涉嫌犯罪的老赖逍遥法外了。
今天,在我们看来,绝大多数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纠纷”,而是犯罪行为,是实实在在的诈骗!
赖账行为,本质上同抢劫、盗窃、诈骗一样,都是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恶劣行为。老赖在借钱、拖延、逃债的过程中,往往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具有典型诈骗特征。《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是《刑法》的任务之一。令人不解的是,连交通肇事这种过失行为都可以入刑,为什么恶意赖账却不能入刑?我们认为,无论是真还不起还是赖债不还,都是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真还不起属于过失犯罪,有钱不还属于恶意赖账,是极其恶劣的故意犯罪。
赖账行为归民事不入刑是法律定位错误,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老赖肆无忌惮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赖账罪”。判刑标准:经法院判决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即判刑入狱;刑期:什么时候还清什么时候放出来。
二、现有法律惩治手段偏软偏弱,对老赖构不成有效威慑
当前,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主要手段有:黑名单公示(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限制高消费、财产查控、司法拘留、“拒执罪”判刑等。除“拒执罪”判刑外,全都是民事手段。我们认为,企图运用道德手段来解决法律矛盾只能是幻想,一味用民事手段来解决刑事问题只能是徒劳。
1、先说财产查控。财产查控有没有用?有,但作用不大。一是财产查控只能查控老赖本人名下有登记的财产,对于没有登记的、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无法查控。问题是,在明知道法院会查封的情况下,有谁还会把财产登记到自己名下?随便登记或转移到父母兄弟姐妹名下不行吗?银行转账动动手指就能搞定,财产转移如此简单,而查找起来却困难重重。二是相关单位能不能“协助”配合也是个很大的问题。据了解,很多地方的交警并不愿意协助法院查找车辆,一些银行、电信对待法院协助也很消极,并且只能提供本地域内的登记信息,提供不了全国范围内的登记信息,有的公安对于查找跑路老赖也不积极。据报道,安徽省泗县房管局的消极怠工,不肯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法院多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被无视,导致“老赖”趁机将 32 套房一口气全都转移、变卖。
2、再说“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顾名思义就是限制奢侈性消费、豪华性消费,并不影响老赖的日常生活。一个不对日常生活带来任何影响的措施有什么用?聋子的耳朵,当摆设吗?什么限制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之类,本身就是个笑话,就是不限制,有几个老赖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还有限制高铁一等座、火车软卧、飞机之类,对一般人来说,二等座、硬卧、硬座已经足够了呀,而且真想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车、自驾等替代办法多了。至于限制星级酒店之类,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求都求不来呢,自然会主动帮着想办法,何况好多老赖还有多个身份证。
3、司法拘留。拘留一直被认为是对付老赖的最严厉惩罚,终极杀手,但真实的效果怎么样呢?据进过看守所的人介绍,司法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里面可以看电视、买东西,有的夏天有空调,冬天有暖气,除了不能外出之外,和住几天宾馆没太大区别,实际上很舒服。难怪连老赖自己都说“不就是住几天宾馆吗?”赖账几十万、几百万,仅仅以住几天宾馆为代价就能让老赖乖乖还钱?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包括网上公示、街头公示、彩铃定制等,这种手段无非是想通过道德舆论的力量间接对老赖发挥作用。众所周知,道德和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言行,信用惩戒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而对于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矛盾,还想靠道德舆论来解决不是搞笑吗?既然是法治社会,却为什么偏偏不用“法”治而用“信用”治呢?法院做为国家的一种强制力量,弃硬寻软,弃强寻弱,这是一种无奈还是一种悲哀?
5、最后说说“拒执罪”。“拒执罪”本身并不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而是为维护法院的所谓尊严而设置的,只有严重冒犯了法院和法官们才可能被判刑。所以,赖帐案件长期以来不能够自诉。问题是,老赖们谁会傻到去冒犯他们呢?据公开出来的数据,全国每年有600多万赖账案件中,以拒执罪判刑的不过才七八百,连1‰都没有,这样的判刑率能对老赖起到惩罚震慑作用?
根据周院长的工作报告,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我们想知道,如果不含“终本案件”的话,这个“执结”的数字会是多少?明知道打虎需用枪支棍棒,却偏偏只递给执行法官一根麻秆,执行能不难吗?哪怕是吊销驾照也比限制打高尔夫球、去夜总会管用的多。
三、值得商榷的几个流行观点
1、“老赖可怜”观。有人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对老赖抱以同情态度,因为借钱的都是没钱人,没钱才需要借钱呀。其实这是老观念了,现在的情况是穷人存钱富人才借钱。绝大多数老赖根本就不是没钱,他们借的钱一般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而是用于投资牟利或者奢侈性挥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看到老赖被追债时的装可怜,没看到老赖赖帐的无耻嘴脸。只看到个别被执行人可怜,没有看到很多受害者其实更可怜。
2、“执行不能”观。我们注意到“执行不能”这个词近年来一再被有关部门提起。所谓“执行不能”,即有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追回债款,也就是真没钱。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由于当前法院的财产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赖本人名下有登记的财产,在对于没有登记的、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无法查控的情况下,就把老赖定义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是不妥当的。我们承认,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债务,确实有不能一次性还清的可能。但俗话说的好,“没多有少”、“没钱有话”,有三还二还一总可以吧?诚心诚意地向受害人解释一下求得谅解总可以吗?有的债务区区几千块钱,拖了多少年也不还一分是怎么回事?有的老赖本人账户上一分钱没有,多少年都没有一分钱出入,如果真的是一分钱都没有,老赖是怎么吃饭的生存的?一分钱不还,态度还极其恶劣,动不动就恶语相向、暴力威胁是怎么回事?江苏丹阳一个身背5亿巨额债务的老赖,自己和家人却住着两座价值千万的独栋豪宅,别墅装防弹玻璃,家中茅台一堆,极尽奢靡。
实际上,自原始社会以来,除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任何一个成年人的劳动所得,除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外,都会有一定剩余,即使不能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总可以吧?何况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就是不还钱的老赖多了去了。“执行不能”只能说明法院依靠现有手段暂时执行不了,不能代表老赖“真没钱”,更不能说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我们认为,法院不宜过分强调“执行不能”,否则只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风险”观。有人认为借钱有风险,被赖帐是债权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市场有风险,但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借钱关系,从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市场投资行为,只是亲朋熟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来往和交流(人与之间的正常交往,包括信息交流即语言交谈、物品和钱财的暂时相互借用)。虽然有的有利息,但这种利息本质上是一种感谢性回报而已,算不上投资。退一步说,即便看做是投资,从市场学的角度来说,“风险”也只能是来自于市场本身的客观因素(即不确定性),而来自人为的主观恶意欺骗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可饶恕的。否则,“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岂不是都可以有“风险”为借口从刑法中删除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借贷关系,有白纸黑字的借据,利息、归还时间、都是确定的事情,哪里来的“风险”一说?如果说有风险,也只是没有看清老赖的嘴脸而已。当然,债务人借钱去投资,其后的风险,那是债务人自已应该承担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债权人。债权人的义务只是借出,至于借出钱真正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是无须也无法控制的。
4、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近年来,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努力鼓噪“个人破产法”,把“个人破产法”视为解决“执行难”的法宝。似乎这个法一出台,“执行难”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从此天下无赖了。诚然,这个法出台后,如果不还钱的老赖都归入“执行不能”,然后被“破产”,然后终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的确是被彻底“解决”了!再也不用劳神费力去执行了!
我们认为,当前,在“赖账罪”未列入刑法、个人信息还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财产审查审计制度尚不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匆忙出台“个人破产法”,既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只会给老赖起到保护伞的作用。如果按照现有的“执行不能”的处理办法,现在执行不了的,将来自然而然归入“执行不能”,会出现大量的假破产,大量的老赖将永远逍遥法外。以法律的名义废除老赖的债务,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意侵犯,是不公平的,也必然得不到广大债权人的认可。那样,债权人对法律将会由失望到绝望,进而放弃去寻求社会力量或私自了断,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做为普通公民,我们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修订刑法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步骤,但做为赖帐这种不齿行为的切身受害者,我们强烈呼吁法律界的专家们和司法界的领导们,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将赖帐行为入刑,设置“赖帐罪”,把情节严重的老赖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