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就这一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
孙谦介绍说,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本次修订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作为第三章。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如何把握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孙谦介绍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种:第一种情况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第二种情况是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后两种情况的缺席审判,实际上是一种排除审判障碍的方式,即普通审判程序在运作中遭遇客观障碍(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或被告人死亡),丧失审判要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为排除这种审判障碍,只能选择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因此,其性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系普通程序处置审判障碍时的一项诉讼措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指第一种情况。
孙谦指出,为了确保缺席审判制度的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作了严格限制:一是在管辖上,明确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关于在缺席审判制度中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孙谦说,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场是常态,缺席审判是例外。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6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权。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三是规定了重新审理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四是规定了罪犯异议权。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五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对于缺席审判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六是规定了纠错机制。即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这些制度设计,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孙谦说,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制度中,既担负着提起公诉的职责,也担负着诉讼监督职责。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须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行使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