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欠钱玩失踪被诉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罗国辉
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寒秋
原告罗国辉诉被告李寒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瑞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辉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寒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国辉诉称: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1000元,由于是“熟人”,当时未约定使用期限和利息,被告只在欠条上写有“欠现金5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而拒付,现已失去联系。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寒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被告李寒秋为原告罗国辉出具欠条一份:“欠现金51000元,李寒秋,2012.5.21”。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在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即已完成借款交付。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债权债务关系就已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寒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国辉借款5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李寒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