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3日
【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50%。
【未成年犯的从宽幅度】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对犯罪的认识能力、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在办案过程中确定未成年犯的从宽比例时,要注意全面考虑以上各项要素,综合确定调节比例。一般说来,犯罪动机和目的体现的主观恶性越小、年龄越小、悔罪表现好、发育越迟、阅历越浅、认知能力越小、一贯表现越好,且系初次犯罪,其适用的从宽比例越大,反之就越小。
具体说来,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未成年犯从宽的比例,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体现犯罪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因素之一,它对于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动机和目的体现的主观恶性越小,对未成年犯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大,反之越小。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盗窃的动机系因生活所迫还是出于贪图享受,其反映的主观恶性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体现的主观恶性显然要小于后者,在对未成年犯选择调节比例时,对前者就要选择相对于后者较大的调节比例。
(二)犯罪时的年龄
年龄大小往往决定着犯罪人的心智发展水平,从而也影响着犯罪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大小,也就决定了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年龄越小,选的调节比例越大,反之越小。调节比例与年龄之间形成一个反比例的阶梯性递进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将该款与第3款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从宽比例应高于该八类犯罪。所以,在按照年龄选择适用不同的比例时,也要区分是否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重罪,在年龄相同时(前提是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八种重罪选择的调节比例要小于其他犯罪。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对刑法关于未成年犯从宽处罚的规定要进行延伸解读,即对于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实践中也可作为一个酌定情节适当从轻处罚。《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未成年犯最小调节比例为10%,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可以灵活选择小于1 0%的具体比例从轻处罚。
(三)悔罪表现
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体现了其改过的自觉性大小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大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越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小,体现其改过决心越大,其将来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如果被告人悔罪表现好,可以修补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心灵伤害,对于实现司法和社会和谐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所以,悔罪表现越好,选择适用的比例理应越大,反之越小。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l)要区分悔罪与认罪的区别。认罪是指被告人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可和供述,悔罪则是被告人在认罪基础上对其所犯罪行的悔悟程度。
(2)要区分被告人的悔罪程度,选择不同的调节比例。如果被告人只是一般程度上的悔罪,选择适用的调节比例要小于真诚悔罪的调节比例。至于是苎于一般悔罪还是真诚悔罪,则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3)已经单独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因素,不能再重复作为确定未成年犯从宽比例的判断因素。如赔偿情节,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规定,就不宜再考虑该因素,否则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悔罪态度在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考虑过的,一般也不宜在未成年犯情节再考虑。
(四)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
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与对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相比,更应充分考虑对其教育和矫正功能的实现。要充分实现教育和矫正功能,就要认真考察未成年犯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因为,未成年犯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反映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可改造性的大小。在办案过程中,选择适用未成年犯的调节比例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如果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恶劣,如父母离异,学校监管失职,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但被告人犯罪后能充分认识错误,可塑性强的,就要适当选择较大的调节比例,以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如果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将来改造好的可能性越大,则选择适用的调节比例应越大。
【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如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进行量刑过程中,要注意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如该司法解释第7条和第9条已明确在具备该条款所列情节时“不认为是犯罪”,又如该司法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在具备该条款所列情节时“免予刑事处罚”,在上述情况下,就不必再按《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步骤和方法进行量刑,一般直接作无罪或者免刑判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