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犯罪后立功的处罚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4日
【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菇、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理解与适用】
一、立功从宽的法律意义
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必须是犯罪人本人实施的行为。立功制度对于及时侦破刑事案件,瓦解和分化犯罪集团,有效打击犯罪活动,鼓励犯罪人戴罪立功,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犯罪人检举立功,侦破了很多刑事犯罪案件,抓捕了相当数量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效防止了这些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应当注意的是,立功在刑法中列在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部分,属于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基本方法”部分第2条的规定,犯罪未遂、从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及体现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属于第一类首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属于第二类后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只有不存在第一类量刑情节时,立功等第二类量刑情节才能直接调节基准刑。
二、立功的种类
刑法把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季》(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般立功分三种情况:一是揭发他也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和《自首和立功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也分三种情况:一是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三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之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例如,犯罪分子赵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在逃的贩毒分子孙某,孙某贩卖冰毒一百余克,根据其贩毒行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孙某到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贩毒分子,构成重大立功,孙某先于赵某被审判,因重大立功实际被判处有期徒琶刑。对于这种情形,我们不能因孙某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否认赵某不构成重蚕大立功,应当以孙某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判处的刑罚作为判断标准,认定赵某共为重大立功。
三、立功从宽处罚幅度的理解与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上述规定,要重点把握几点.
(一)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从宽处罚功能不同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说明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在量刑作用上存在两点不同。一是从宽幅度不同,重大立功的幅度大于一般立功,这主要是根据立功的大小而区分其量刑作用。。二是重大立功有最低从宽幅度,说明重大立功是非任意的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应当从宽处罚;而一般立功没有最低从宽幅度,是任意的从宽处罚情节,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为什么两种立功性质不同呢?首先,刑法第68条对一般立功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规鼻即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者的量刑功能有所区别,因此体现在量刑幅度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其次,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正确理解是,一般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宜理解为同时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重大立功是一种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确定重大立功的具体从宽比例,但不宜随意剥夺重大立功获得奖励的权利。当然,重大立功的犯罪人应当予以从宽处罚,是针对有期徒刑等案件而言,如果死刑犯有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必须执行死刑,还要结合死刑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综合判断。
(二)确定立功的具体从宽比例
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在确定具体从宽比例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是立功的大小。《量刑指导意见》已根据立功大小把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做出了明显区分,说明立功大小是从宽处罚的第一要素。而同样是重大立功或者一般立功,立功较大的从宽比例也应当大于立功较小的从宽比例。例如,犯罪人揭发一起贩卖冰毒45克、可能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的较大的立功,与揭发一起贩卖冰毒0.5克的立功相比,前者的从宽幅度必然明显大于后者。第二,立功的次数。一般情况下,立功次数越多,从宽幅度就越大。但是对于一些多次的较小立功,与一次较大的立功相比,其从宽比例也要综合衡量判断,不能单纯看次数。第三,立功的来源、内罄和效果。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取的,通过原担任查禁犯罪职务获取的,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立功线索,都不能认定立功。因此,即使认定立功,法官也要甄别其检举立功的来源和动机,量刑时有所区别。例如,有的犯罪分子长期混迹社会,故意收集一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提前为自己被抓获时“立功赎罪”做准备,对于这种被抓获前能检举却不检举、抓获后又检举的,要慎重掌握从宽的幅度。此外,法官要分析立功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线索,还是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是给公安机关提供破获案件的直接证据,还是提供一定线索、公安机关又顺藤摸瓜侦破案件,等等。总之,要归结到立功行为对破获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分子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来确定合理的从宽比例。第四,罪行的轻重。所犯罪行较轻但立功较大的,从宽幅度要相对大一些;所犯罪行较重但立功较小的,从幅度要相对小一些。例如,王某贩卖冰毒50克,被抓获归案后检举一起盗窃犯罪,数额刚刚达到较大,构成一般立功,但属于很小的立功。那么对王某量刑时,假如基准刑是有期徒刑15年,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立功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我们认为从宽幅度不宜过大,比如可以掌握在1 0%以下。)如果是同样的立功行为,张某贩卖冰毒5克、基准刑为2年,又张某的从宽比例就可以在1 0%以上裁量。
(三)“犯罪较轻”的重大立功的从宽处罚
关于“犯罪较轻”的涵义,我们在自首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已论述过,即应以根据犯罪人的多从犯、未遂、防卫过当等犯罪过程中的量刑情节)确定的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作为“犯罪较轻”的标准。例如,犯罪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由于法定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应当视为“犯罪较轻”;又如,犯罪人参与抢劫一起,抢劫未遂,且系从犯,犯罪时刚满14周岁,根据其具体犯罗徒刑三年,也应当视为“犯罪较轻”。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较轻且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其涵义是,同时具备“罪行较轻”、“重大立功”两个条件的,就突破了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的限制,从宽幅度扩大到“50%以上”,甚至能够免除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张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假如甚淮刑为有期徒刑1年,如果张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宽处罚50%以上,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处刑。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依据重大立功对犯罪人免除处罚,要严格依据刑法第37条关于免刑的规定来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能否对重大立功的犯罪人免除处罚,一是要结合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来考虑,例如盗窃犯罪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使不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也不会判处太重的刑罚,如果构成重大立功,就可不必处刑了。二是要结合犯罪人是否还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来考虑。例如上述张某故意伤害案,如果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结合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也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有的法院提出,可以采用同时规定从宽幅度与最低从宽刑期的量化方式解决,如规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u/o以上且减少的刑期不低于三个月”,这样,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的刑妒f1Q拘役3个月以下刑罚的,如果有重大立功情节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都可以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思路可以尝试,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其合理性。
四、“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情节的适用
: 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实现刑法对“自首又有重大立立功表现”规定的应减功能,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曾经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但实践证明,《量刑指导意见》为“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专门规定一个从宽幅度,不但与自首、重大立功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且“70%以上”的规定也不一定实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要求。经过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不必单独对“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行量化规定,当犯罪人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两个量刑情节时,只需分别决定每个量刑情节的从宽比例,经过同向相加计算出总的从宽比例,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拟宣告刑,再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宣告刑的方法”部分关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的规定,实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功能。
!例如,甲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且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假如确定的量刑起点为4年(48个月),考虑八级伤残后增加刑期6个月,甲的基准刑为54个月。(1)假如法官确定自首的从宽比例是20%,重大立功的从宽比例是30%,量刑情节比例总和为从宽50%,计算的拟宣告刑为54个月x(1-50% ) =27个月(2年3个月),低于法定最低刑3年,从而直接实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求;(2)假如法官确定自首的从宽比例是10%,重大立功的从宽比例是20%,量刑情节比例总和为从宽30%,计算的拟宣告刑为54个月x(1-30%) =37. 8个月(3年1. 8个月),超过法定最低刑3年,虽然没有直接实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求,但可以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1)项的规定,把宣告刑确定为三年以下,对甲减轻处罚。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第一,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由于该犯罪事实也是揭发人本人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立功;第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单独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举例说明,甲、乙二人在公共汽车上一同实施扒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甲又主动供述乙伙同其盗窃某公司生产物资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对于这种情形,因甲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坦白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因甲在坦白罪行的同时,也揭发了乙的共同犯罪事实,使乙得到法律追究,虽然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可以依照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较大幅度地对其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