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犯罪后坦白的处理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4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l)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罪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量刑指导意见】
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理解与适用】
一、准确理解《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坦白情节。对于坦白的涵义,在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在内,即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中的坦白,只要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叫做坦白,它既包括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也包括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既包括坦白同种的罪行,也包括坦白不同种的罪行。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然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不是广义的坦白,也不同于狭义的坦白。《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4条所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属同种罪行”的情形,即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之所以《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情节范围比较窄,主要是为了避免与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形成交叉。2009年《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曾经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看出,这里规定的坦白包含自首以外的所有坦白行为,既包括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但是在试行过程中,由于《量刑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了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因此很多试点法院提出疑问:如果“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是否应该同时认定重复评价之嫌;有的法院则认为,坦白是犯罪分子在侦查阶段的表现,当庭罪是犯罪分子在审判阶段的表现,这是犯罪分子在两个诉讼阶段的两种行为,且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两个量刑情节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同时适用,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经过分析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不应当同时适用,因为所有的坦白都必须以当庭认罪为成立条件,犯罪分子在侦查阶段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审理阶段又翻供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坦白。所以,为了更好地区分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这两个量刑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我们把“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的情形,划入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而在坦白情节中只保留“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这一种情。当然,为了区别这两个量刑情节的不同量刑作用,我们规定坦白的从宽幅度一般大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
例如,甲盗窃摩托车一辆,几天后被失主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如果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盗窃摩托车这一犯罪事实,并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就应当以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甲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坦白,但不构成《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如果甲归案后除了如实交代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之外,又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一起人室盗窃犯罪事实,并在审判阶段对两起盗窃事实均当庭认罪,那么甲应当认定两个量刑情节,对于盗窃摩托车这一起认定当庭自愿认罪,对于人室盗窃这一起认定坦白,分别从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按照量刑步骤,法官是先综合两起盗窃犯罪事实确定甲的基准刑,因此根据坦白对甲从宽处罚时,要考虑盗窃摩托车这起犯罪罹在确定基准刑时所占的比重来考虑坦白的具体从宽比例;根据当庭自愿认罪对甲从宽处罚时,要考虑人室盗窃这起犯罪在确定基准刑时所占的比重来考虑当庭认罪的具体从宽比例。
二、坦白从宽的法律意义
坦白和自首都属于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与自首相同,对能够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罪行的犯罪分子予以从宽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侦破案件和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认罪、坦白、自首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悔罪表现,它们所体现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因此从宽处罚的幅度也应该有所不同。坦白与自首相比,由于母罪人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所以其从宽幅度(20%以下)比自首的从宽幅度(40%以下)要小;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相比,由于主动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其从宽幅度(20c70以下)比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10%以下)要大。
坦白与自首类似,属于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基本方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因此,坦白与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量刑情节一样,都属于第二类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的量刑情节。只有不存在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犯罪未遂等第一类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坦白才可以直接调节基准刑。例如,甲刚满1 8周岁时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甲又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其未满18周岁时曾人室盗窃2000元的犯罪事实,因此这起入室盗窃犯罪属于坦白。对于甲的量刑,假如法官根据盗窃两次、数额5000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8个月),那么应该先用未成年犯这一量刑情节来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坦白情节进行第二调节。具体方法是:假如法官确定未成年犯的从宽比例是30%,先用未成年犯的从宽比例调节基准刑,得到的刑期是18个月x(1-30% ) = 12. 6个月;在此基础上,假如法官确定坦白的从宽比例为15%,那么拟宣告刑是12. 6个x(1-15%)=10.71个月。如果甲的两起盗窃犯罪都是成年犯,则可以直接用坦白的调节比例调节基准刑,拟宣告刑为18个月X(:(1—15c70)=15.3月。
三、确定坦白的具体从宽比例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喊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具体来讲,法官在确定坦白的具体从宽比例时,应该重点把握两个因素:第一,所坦白罪行的轻重。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人主动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从宽比例要大一些,毕竟犯罪人自己不主动坦白的话,司法机关可能无法,侦破这一部分案件;反之,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重罪、犯罪人主动坦白的是轻罪,从宽比例就不宜过大。《自首和立功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区别,就在于坦白的罪行轻重和占全部罪行的比重。例如,甲在A市盗窃犯罪一次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甲又如实供述其在B市的10余起盗窃犯罪事实,且其在B市的盗窃犯罪,有的没有报案,有虽然已经报案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是谁所为,对于甲的坦白行为,一般应当在规定的20%幅度内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第二,悔罪表现。坦白从宽的价值核心,就在于犯罪人是否具有悔罪态度,法官具体对犯罪人从宽处罚多,要分析犯罪人的悔罪态度是否真诚。一般来说,犯罪人坦白得越早、坦白导越多、坦白得越细,说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越真诚,法官要结合其坦白的动机、对犯罪的认识等诸多因素来判断其悔罪态度的好坏。审判实践中,有的罪人虽然能够坦白,但并非真诚悔罪。例如,乙因盗窃、抢劫或者强奸等犯而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怀疑近期发生的一些同类案件也是乙所为,便尝试有对性地进行讯问,乙误以为公安机关已掌握这些犯罪事实是其所为,开始有些被动地予以供认,而且问一起就认一起,不问的就不认,可见其并非完全出悔罪而坦白自己的罪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公安人员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些案件是乙所为,从法律上一般应当认定为坦白,但在具体从宽处罚时,法应综合把握乙的坦白从宽幅度,与真诚悔罪的坦白区别对待。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办案机关掌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助于收集定罪证据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每广般应当从轻处罚。例如,某手机店被盗,公安机关根据手机店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甲是唯一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对甲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间后,甲如实交代「盗窃手机店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藏匿赃物的具体地点,起获了本案的重要物证,甲的如实交代行为对定案起到重要作用。这种情形,依法不应当构成自首,属于犯罪人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即广义的坦白,不包含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情节之内,但是法官可以根据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较大幅度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单量刑情节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