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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犯罪对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施救造成的障碍越大,增加基准刑的比例也越大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5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1意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爱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各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理解与适用】

一、灾害期间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整个灾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处于一种高度运转状态,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和管理者的能力限制,条件的改变导致了大量滋生和诱发某些犯罪的特定环境条件得以形成。为维护灾害期间的正常生产、社会秩序,客观上有必要采取适当的高压政策或者非常手段,以稳定和尽快恢复灾区的社会秩序。一般而言,如果管理不当,灾后的社会治安形势会非常严峻,偷盗、抢劫、诈骗和强奸等犯罪数量会大幅增加。但也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与灾害期间有关系。一般而言,灾后犯罪发生的类型和性质与灾害的性质、程度等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突发性疫疫情期纫,由于民众对相关卫生知识了解的缺乏,与医药有关的犯罪会有更高的发生概率,如假药、劣药类犯罪;而在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由于交通、通信受阻,民众掌握的信息会受到很大限制,诈骗类犯罪具有更高的得逞率,也给犯罪分子更多的空间,使得以财产犯罪为主的一些犯罪的发案率更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灾害期间与犯罪类型的关系,特别是灾害类型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

二、在灾害期间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据和意义

对灾害期间的犯罪从重处罚,无论从法理上还彰南理上都有充足的依据。首先,犯罪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反社会秩序行为上升到一定程度并被刑法规定科以刑罚措施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但同样的犯罪由于发生的场合、时间以及针对的对象不同,其危害程度有显著差异。以盗窃、抢劫生活必需品为例,在日常情况下,主要表现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一般不至于直接危及受害人的生活安定。但在重大灾害发生后,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基本依赖赈灾救济,为保证灾民和救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赈灾救济物品分配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此时盗窃或哄抢这类物品,就不仅仅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了,而是直接危及灾区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救灾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危害性与正常时期显然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而言,需要对在灾害期间发生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其次,犯罪本质上是对道德的违反,是悖道德行为上升到一定程度的反映,是对社会道德情感的一种最粗暴冒犯,趁灾作乱冒犯基本的道德,当然较之平时的反道德行为会激起更强烈的社会愤慨,严惩趁灾作乱者正是彰显法律正义、满足人民正当诉求的必要之举。因此,对灾害期间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一是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用非常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彰显社会情感的需要,对灾害期间发生的犯罪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可以安抚社会民众的心理;三是体现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刑罚应当与社会形势相适应,灾害期间社会形势的变化要求刑罚对之做反应。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犯罪

毫无疑问,把从重处罚在灾害期间实施的犯罪作为重大自然灾害时期非常规性的刑事政策选择,有着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理和伦理基础。但在强调严惩灾害期间所实施犯罪的同时,也切不可忘记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依法治罪的要义和天职。严格依照程序、依法给予犯罪者应得的处罚,才是惩恶扬善、维护秩序的唯一正确路径。虽然灾害发生期间实施犯罪因太不合时宜而显得特别地可恶,但灾害期间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又是十分复杂的。在灾害期间实施犯罪者中间,罪该严惩甚至罪该处死者有之,但情节相对较轻或事出有因者也同样存在。同样是盗窃、哄抢救灾物资,有的属于趁火打劫、借灾发财,有的可能是因灾后生活极端困难又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才为之。因此,从重处罚,一不是对所有在灾害期间实施的犯罪不斟酌其严重程度而一味地从重,二不是对所有在灾害期间实施的犯罪都可以不加区别地施以重刑,而是强调对灾害期间所发生的犯罪查处态度要更坚决、效率要更高,尽力减少漏网之鱼。同时,对依法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限度内予以较重的处罚,并且在从重的幅度上还可以较平时更大一些。但对不该重罚的,则应避免人为地为重罚而重罚。这才是依法从重的应有含义。如果像过去那样,只要政策上一强调从重,就忽视区别对待和从轻处罚的可能性,甚至对被特殊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倾向于对犯罪人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则不仅违背了事理,也不符合法理和情理了,更与量刑规范化目的相违背。基于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在灾害期间犯罪从重处罚的比例,即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这样既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原则,也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幅度。如何在20%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比例,则要结合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犯罪在灾害期间发生的具体时间以及与灾害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等因素综合决定。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依法惩治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出现的各种犯罪活动是社会形势的需要。以“非典”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例,“非典”期间,因“非典”疫情发展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涉及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一些别有用心、惟恐天下不乱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编造、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蛊惑人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稳定。此外,一些不法商贩乘机哄抬物1j「戮刪昏J炭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防护用品等,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爺健康。上述现象不仅发生在“非典”期间,在其他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同样会有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正确适用法律,适当量刑才能惩处上述犯罪活动,才能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因此,对于此期间发生的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表明对在此期间犯罪的要予以从重处罚。但从重处罚的幅度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有着一定的限制。在个案中,在选择增加基准刑的比例时,要注意分析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传播的范围、犯罪行为对疫情防的影响以及犯罪行为与疫情防控之间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釆综合决定。

五、在事故灾难或者其他突发社会事件期间犯罪

由于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较为繁多复杂,因此,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也呈多样性表现,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犯罪:一是导致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而构成的犯罪;二是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的犯罪。前者是指因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后者是指在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后产生的相关犯罪。对于前者,法律有特别处罚之规定。对于后者,还可以分为两小类:一类是利用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实施的犯罪。如在“非典”暴发期间,一些不法商家借防“非典”之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传染病防治、防护用品,制造销售假药、劣药以及各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利用人们对“非典”的恐惧心理实施各类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还有,比如在发生重大洪水灾害、人员转移之际,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另一类是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出现的犯罪。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事故灾难或者其他突发社会事件期间犯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确定增加基准刑的比例时,应当考虑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事件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影响以及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事件的紧密关系和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方面确定增加基准刑的比例。一般而言,与事故灾难或者突发社会事件关系越密切的犯罪,增加基准刑的比例越大;性质越严重的犯罪,对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施救造成的障碍越大,增加基准刑的比例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