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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抢劫罪的追诉条件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7日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的犯罪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掌握本罪立案标准的关键。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暴力,使被害人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而当场交出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例如,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伤害、杀害等暴力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都持有凶器。如果没有持有凶器,但采用突然袭击方法将被害人推倒,或者用卡脖子、拳打、脚踢等方法加害被害人,这些都属于暴力范围。所谓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犯罪人的行为而任其将财物劫走,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让犯罪人把财物劫走,人身权利就没有保障。胁迫行为一般是针对被害者本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被害人的亲属。但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将财物劫走,都可以构成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方法以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使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不能反抗状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之一,抢劫财物,就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就应当立案侦查。应当注意,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人当场实施。如果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琅嫌疑人意图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财物,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在实施犯罪时并未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就非法取得了财物,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犯与仁时实际取得财物的手段、力‘法米定罪,而不应按犯罪人原来准备的手段、方法定罪。对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情形.原本不符合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抢劫罪,这属于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应按抢劫罪立案。同样,有的犯罪人原来个打算使愚用暴力、胁迫方法,想秘密窃取、诈骗财物或者乘人不备夺走财物,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人发觉遭到阻止或者反抗,而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将财物劫走,对于这种情况,其乓行为由盗窃或者抢夺而转化为抢劫,应按抢劫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