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什么情况构成组织卖淫罪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5条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修改为1997年刑法的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本罪是行为犯,刑法未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组织卖淫行为,也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组织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