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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鉴定的法律规定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