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财产保全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5日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作担保,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夫妻开办的企业等,一般不采取查封、冻结等的保全措施,但是可以采取不允许转让、抵押、出租及查封经营收入等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加的,如该企业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和解冻。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防止当事人出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有效执行,而对当
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法院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2.财产保全的种类
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性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准予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3.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财产保全应由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优先受偿权。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须采取封产保全措施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