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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黄某诈骗罪一案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2004年上半年,xx市统一征地事务所、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在xx省xx经济开发区石港塘行政村(现xx市上华街道石港塘行政村)展开杭金衢高速公路沈村互通口至xx市区连接线工程的土地征用工作。时任中共xx经济开发区石港塘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黄某在石港塘行政村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至各农户的过程中,见石港塘行政村的花木场经营者郭某找其帮忙,希望得到更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告人黄某遂产生”弄点钱自己花花”的想法。当得知郭某只要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有人民币20万元就满足时,被告人黄某即欺瞒郭某,谎称郭某名义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有人民币30余万元,但实际给郭某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只有人民币20万元,其余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其为村集体争取的。2004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黄某指使郭某分二次办理领款手续,从石港塘行政村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7.96万元,并分二次从郭某处获得共计人民币8万元。现存于xx市上华街道拆迁办兰花大道一期石港塘村征用土地附着物清册郭某户附着物补偿表载明,郭某可领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总计为253949元人民币。
2010年1月29日、2月4日,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分别为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计人民币8万元。
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放石港塘行政村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之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郭某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被告人黄某所骗取的8万元赃款属于公共财物;公诉机关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黄某通过少报多、小报大等方法,将郭某户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数额从257964元虚增到305563元。被告人黄某骗取郭某的人民币8万元中,其中53949元人民币应属郭某所有。余款26051元人民币的性质难以确定,应认定为非法所得。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其亲属积极退赃,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零五十一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