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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案一案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7日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害人齐某施工队的铲车和翻斗车在其承包的土地内挖土为由,从齐某处索要植被恢复费人民币8000.00元。后经查实,王某某已于2010年3月9日与科左后旗常胜镇政府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了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人民币8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