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0日
2017年伊始,互联网企业创新形式的代表无疑是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等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基本使用模式为:下载APP、扫码获取解锁密码、还车付费。此种全新的互联网运作模式,极大地便利了普通民众的生活。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低碳环保、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等优点。
然而,创新永远和风险相伴。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也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市场的所有企业基本都要求客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预付押金,虽然对于动产租赁来讲,预交押金无可厚非,但押金退还规则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每次租车完成后,押金不会主动退还;第二,押金不能抵租车费用;第三,经申请退还押金的期限为2至7个工作日。显然,该规则运行中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从共享单车的预付押金规则来看,这种方式极容易形成巨大资金池。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看行为是否会形成资金池。以目前占有共享单车市场相当份额的某单车运营者为例,据统计其在全国投放量为400万辆,每辆押金为99元,每辆车可以锁定8人,由此估算该公司的资金沉淀将达到30多亿元,而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同时,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还可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社会公众适用,具有公开性。虽然这种模式并不类同于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惯用的还本付息形式,但其暗含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也可解释为另一种“利诱性”,这也符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其次,有构成集资诈骗罪之嫌。如上所述,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但目前对该资金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主体却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卷款跑路,将会直接对共享单车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此时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这种情况与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具有相似性。目前,现实中已出现用户退还押金滞后、维权无果的情况。这也说明,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极有可能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当然,对于共享单车这种互联网企业创新形式,我们应当秉持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应当鼓励并支持多种形式的互联网创新;二是尽量避免刑法调整手段的过度介入。但是,当前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第一,明确共享单车行业监管规则与监管主体。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共享单车行业划定清晰的界限,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另外,还需要通过立法对其吸收押金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明确,避免误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泥沼”。
第二,实行资金托管。为避免共享单车押金形成的资金被滥用、挪用,应对该资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将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托管到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三,逐步探索共享单车行业新模式。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可探索免交押金的使用模式。2017年3月16日,共享单车平台ofo首先进行了行业创新,推出了共享单车免押金使用方式。凡是ofo上海用户,只要芝麻信用分在650以上,即可免去99元的用车押金。当然,此举还需要互联网企业与征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融合,这有待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