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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北京“盲井案”宣判 两人获死缓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0日
2016年12月29日,北京版“盲井案”一审在京宣判,5名被告人均获重刑。
  其中,负责动手杀人的被告人马海有布、吉则阿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负责寻找工地的程庭虎以及冒充家属诈骗的吉则达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充当联络角色的曲木尔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5名被告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就此,北京版《盲井》案正式告一段落。
  回顾这起案件,5名被告人以及3名在逃人员,均来自于一个县城,多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供述了多次谋杀企图,甚至有人还为争取立功检举诸多同类犯罪线索……这些细节都给这起案件留下了诸多想象与思考的空间。
  
盲井骗局“地域性”凸显
 
  本案的5名被告人中,4人是“80后”,案发时,最大的不过26岁,最小的仅22岁。
  他们的作案手法极为专业,杀人、抛尸、骗赔几乎天衣无缝,如果不是警方的“火眼金睛”,被害人陈元平极有可能就在这个世界上“凭空消失”了。
  本案的主审法官王庆刚对此也十分震惊,在诧异之余,也表示不解,“这些曾出外打工靠苦力谋生的农民,本应勤劳朴实,为何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在他们身上荡然无存?”
  或许,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就不同了。
  本案中的5名被告人均来自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菇县,那里早已经被人们贴上了“盲井”的标签。“盲井”骗局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就在几年前,紧邻美菇的雷波县,就曾因为连续爆出“盲井”骗局而备受媒体关注。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至2013年,由雷波籍案犯制造的“盲井事件”就有20余起。而最早案发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们正是学习了美菇县一些人的做法才这样干的。
  就在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A级通缉令中,8名罪犯也是因为涉嫌“盲井”骗局而被通缉,其中5人来自于美菇县。
  记者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近几年共发生的34起伪造矿难骗取赔偿的“盲井”案中,除3起案件参与人数不详外,涉及至少232人,其中56人来自四川,42人来自云南,66人来自陕西,还有人来自湖北、贵州、甘肃等地。云南美菇县和四川雷波县是此类犯罪嫌疑人籍贯的集中地。
  另外,两地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穷,它们都是国家级贫困县。
  位于云南省东北部的美菇县,村民们散住在崇山峻岭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在四川省也是排名靠后的,此次案件中动手杀人的吉则阿支就出生于此。
  他虽正值壮年,并且长年打拼在外。但是,即使在当地村民的眼中,他的人生也是失败的。如当地大多数的同乡一样,吉则阿支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几乎是个文盲,外出打工多数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工作。他早年曾去煤矿打工,脚被砸伤,在家休养几年后又身染毒品,常年入不敷出,“欠了一屁股债”。
  正因为此,参与一次“盲井”骗局,对他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他听过太多这样“一夜暴富”的故事,许多人都因此买房、娶媳妇,这些都对他有着难以拒绝的诱惑。
  
“高回报”诱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正是因为穷,他们才甘愿冒险。
  本案中,5名被告人企图骗取工地赔偿的“心理价位”是60万,而负责动手的马海有布与吉则阿支能分到的仅有4万元。
  而这样的价码在以往的“盲井”骗局中并不高。
  1996年潘申宝等案是“盲井”骗局被发现最早的案例。当年,60余名罪犯杀害了28名无辜矿工,骗取抚恤金52万元。平均一条人命换来了约1.86万元,每人分到8000余元。
  199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8000余元约是一个农民近5年的收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赔偿标准更是水涨船高。比如,2008年煤炭大省山西发布《关于落实煤矿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工程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所有者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目前,依据2011年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为例,当前施工死亡事故赔偿仅此一项就不低于62万元。
  面对这样的“高回报”,那些身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工也就忘记了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
  然而,无辜的是被害人陈元平。他不仅失去了生命,甚至,死后家属获得的补偿也少得可怜。本案中,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仅7万余元,与被害人家属所主张的177万赔偿数额相距甚远。
  对此,王庆刚解释称,按照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家属抚恤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仅支持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丧葬费、误工费等实际支付费用。
  
安全监管模式仍需转变
 
  面对“盲井”骗局悲剧的一再上演,我们似乎除了打击之外,更多的考虑应是如何预防。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打击盲井骗局已经进行了多项努力,在工程管理上实施了一系列硬性规定。
  特别是在“盲井”骗局极易发生的矿山领域,国家安监局在2013年出台的规定中,强令项目施工方必须健全工人档案,必须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附上身份证明。
  甚至,有些地方更为严格,诸如山西省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矿产开发单位职工入职必须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采集图像信息,否则矿方不允许接收。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盲井”骗局还是屡屡发生,甚至在多地大有被效仿传播之势。
  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钟开斌告诉记者,“其实,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甚至已经有过于严格的倾向,而这些问题都在制度的执行层面凸显出来了。”
  钟开斌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目前的安全监管思路,事后的重罚追责仍是主要的手段。监管者的指挥棒高悬,一旦出事故,企业将面临停产整顿和附带经济损失。因此,使得他们遇事一般都会倾向于“私了”解决。
  而对于当地监管部门来说,如果一旦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情形,当地监管部门还要被连带追责。我国目前安全监管采取的是指标考核,每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定当年全国事故发生数和死亡人数的下降比例指标,之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级下发当地的分解考核指标,而这些考核指标会直接影响到安监管理人员的仕途,所以,也就变相促使管理者在面对事故时不愿发声,甚至一起帮助企业隐瞒。
  “因此,我认为,这种方式并非理想,理想的监管应是合作式监管,以正向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同时,侧重过程监管和事前监管,防控结合,而非以结果为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盲井’骗局的发生。”钟开斌说。
  如今,位于北京顺义的案发工地早已竣工。夜晚中,望向灯火阑珊的社区,似乎已经感觉不到这场悲剧的存在。
  记者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几个商户,他们对于工地建设时发生的悲剧几乎没有人知情,甚至还露出了诧异的表情。
  而当时的开发商,也不愿过多谈论此事,似乎害怕影响剩余楼盘的销售,“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我们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