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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0日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辩护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0日做出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贩卖毒品行为的解释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可见,贩卖毒品罪以明知是毒品为要件,但是不以牟利或者营利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流通环节中的买或卖任何一个行为均属于贩卖。将自有的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同样是贩卖毒品罪打击的对象。
  若是在卖的假毒品中,是将真毒品掺入面粉中,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在毒品中掺入面粉丝毫不会影响贩卖毒品的性质,数量还是按照200克计算。
  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走私辩护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