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一直是破解道交纠纷“赔偿难”的“死结”。笔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着眼于解决这一难题,广东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为《赔偿标准》)。
该《赔偿标准》率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规则予以统一;
一体适用,规范透明--由全省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在保险理赔、纠纷调解和司法裁判中一体适用,使交通事故赔偿规范、透明,有利于减少纠纷以及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
《赔偿标准》和以往的实践相比,有几项重要变化,营养费、市内交通费、护理费全省实行统一的定型化赔偿,即不再区分个案和地区差异。
医 疗 费
? 在交强险限额1万元以内的,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赔付;
? 超出一万元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仍按1万元赔付。
营 养 费
? 未涉残营养费为20元/天;
? 涉残营养费按5000元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计算。
市 内 交 通 费
? 不再单以票据为凭证酌情认定;
? 根据病历资料显示的实际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按30元/天计算。
护 理 费
? 住院护理150元/天;
? 出院护理120元/天。
误 工 费
对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
? 农村居民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城镇居民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则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计算。
过去在道交纠纷处理中,受害人户籍性质一般根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但近年来,因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登记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户籍登记信息难以直接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赔偿标准》还规定了农村居民受害人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10种情形,可提供下列证据之一予以证明。
① 满一年的居住证
② 满一年的暂住证
③ 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④ 城镇房屋权属证明
⑤ 备案劳动合同
⑥ 社保证明
⑦ 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
⑧ 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
⑨ 在城镇就学的证明
⑩ 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
以前,因为保险理赔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当事人之间就赔偿标准争议展开‘拉锯战’,就不确定的赔偿标准相互争执,既不利于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的费用清单:
① 医疗费:要有正规的医疗、检查、药费收据,医院盖章确认的病例复印件,诊断证明(病例或诊断证明除病情结论外,要尽量注明住院期间需几人陪护、每天需要营养费数额、出院后休息天数,是否需要护理)、具体用药的总清单。
需要二次手术费的,要在诊断证明上写明具体的数额。未鉴定之前,保险公司也基本上可以根据第一次手术费总额的20-30%为限,核赔二次手术费用。
② 本人误工费:有具体工作单位的,要有单位出具的写明该受害人因何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告假或发生误工,停发工资天数、具体数额,月平均工资数的证明,及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超过缴纳个人所得计税额的,尽量要提供纳税或代缴纳税证明。
③ 护理费:没有收入的,按当地护工标准;有收入的,要有单位出具的写明该护理人员因谁发生交通事故去陪护,告假或发生误工,停发工资天数、具体数额,月平均工资数的证明,及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超过缴纳个人所得计税额的,尽量要提供纳税或代缴纳税证明。
④ 被抚养人生活费:提交和上述(1)一样的证据;被抚养人系成年的,要提交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和丧失劳能力的证明,具体的有劳动伤残鉴定结论、残疾证、有关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保险公司一般男的掌握到60周岁、女的掌握到55周岁。
⑤ 残疾赔偿金:提交构成何种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可以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可以用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依据。上述结论除有构成何种级别伤残的结论外,对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级别,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最好也要有结论。
⑥ 构成残疾,需要安装辅助用具的,要有配置机构意见,上要表明更换周期,更换年限,每年的维护、零件更换费用。
⑦ 死亡赔偿金,要提交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验尸报告》、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⑧根据最高院2006年4月3日《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内容,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果是农村户口主张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要从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两方面举证,要提交受害人、被抚养人在城镇居住连续达一年以上证据,如暂住证、所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在辖区经常居住的证明,有具体单位的可提交与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购房合同、房产证、租住的居住证明及日常生活缴纳煤气、电、水等费的缴费凭证。
⑨ 交通费,要尽量表明来往时间,能够说明具体花费目的,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以上证据都是保险公司顺利进行核赔的必备手续,缺少一个就会发生卡壳,要全面整理形成证据目录一览表,表明证据来源、份数、内容、证明目的,做到先程序、后实体,时间有序排列、数目对应准确;原件一份,以备法庭质证或证据交换时核对;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法院入卷,一份交保险公司用作支付保险款的理赔归档材料。
(四)《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
本纪要适用于施行之日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交强险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最高不超过:12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最高不超过: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