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自首犯,应该如何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给予减轻处罚,特殊情况下给予从轻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给予从轻处罚,特殊情况下给予减轻处罚。笔者对于上述两种观点都不敢苟同,他们都过于一分为二。笔者认为,对于自首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情况下给予减轻处罚,特殊情况下给予从轻处罚;也不能单纯地认为一般情况下给予从轻处罚,特殊情况下给予减轻处罚,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各种因素对自首犯量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量。
具体来说,主要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考虑自首犯所犯罪行大小、情节轻重及案件造成的负面效应的大小。犯罪人所犯罪行较大,手段残忍而且引起民众极大愤怒,不对犯罪人处以重刑难以安慰被害人,难以平民愤时,即使犯罪人主动投案自首,但此时对自首犯最多宜适用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不大,情节较轻而且没有引起社会强烈不满时,可以考虑对自首犯予以减轻处罚。第二,考虑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及其主观恶性大小。按照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
所以,当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虽然其投案自首了,法院量刑时也不能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大。但是,当自首犯系初犯,且是一念之差而犯下罪行,造成的危害较小时,说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当然,如果自首犯虽系初犯,但是其是蓄意实施犯罪行为,且造成的危害较大时,则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第三,考虑自首犯自身悔罪表现及其自首的时间和原因。犯罪人自首的时间非常重要,如果其在实施犯罪后能够立即向有关部门主动投案,说明其对于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清醒,悔罪态度比较明显,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先是想方设法逃脱刑事责任,而后经过很久(比如3个月以上)才在别人的劝解下自首时,笔者认为可以对其量刑适用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