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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何种程度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既包括刑期的减轻,也包括刑种的减轻,还可以减到免除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但不能减到免除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刑期的减轻,而不包括刑种的减轻,更不能减到免除处罚。
       我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可以减到免除处罚,人为地混淆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二者之间的界限,因而是错误的。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四者是并列关系,他们的界限必须清楚而明确,不容许重叠或交叉,否则法律便失去了严密性和逻辑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刑期的减轻而不包括刑种的减轻,是没有法律根据和理论依据的。
       从理论上讲,减轻处罚就是减轻刑罚的处罚,而刑罚本身包括刑期和刑种。刑种由于严厉程度不一样,同样有轻重之分。
       所以,从理论上就可以推论出减轻处罚包括减轻刑种和刑期的结论,故第三种观点不妥当,而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二、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与减轻处罚的程度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减轻的幅度是否有限制,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以减轻一格为限,有的学者却认为,法律并未对减轻的幅度减为几格作出限制,故减轻刑罚不以一格为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二格或三格以下判处刑罚。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减轻一格,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其理由如下:首先,减轻处罚是相对于加重处罚而言的,因此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应参照对加重处罚的限制。按照以前的立法解释,加重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加重,而是限于在法定最高刑以下一格判处。从理论上进行反向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在适用时,减轻处罚也不能无限制地减轻,而是限于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处,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其次,每一减轻处罚情节在适应时只能逐一地递减而不能是跳跃式地减轻。因为立法者制定刑法对某种犯罪的法定刑划分各个等级或幅度时,它是根据各种情节才逐步升级或降级的,立法者已经事先预计或设想到了各种情节存在的情况下的法定刑,并且是按照情节的加重或减轻而逐一规定刑罚等级的,所以在量刑时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逐一地递减,而不能跳跃式的减轻,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减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它不可能不受限制而随意地减几格,更不能一减到“底”。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个格,即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
       例如某一被告人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且其法定最低刑为无期 徒刑的,可以在无期徒刑以下10年徒刑以上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