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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作者:高震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金融票证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生活,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金融凭证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证的主要内容,如票证名称、票据持有人名称、金额、有效期限等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在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汇款凭证”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银行存单”既是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它是由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签发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单据,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取存。“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其他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凭证。信用证按其在使用时是否需要附随必要的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无跟单信用证两大类。作为国际交易结算手段的依据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跟单信用证要求必须附随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及其他文件。运输单据是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货物价目总清单。其他文件主要是指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4)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银行发放信用卡是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为依据的,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按照约定在一定的限额内透支款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往往是为进一步实施诈骗活动作准备,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害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且影响信用卡的信誉,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于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票证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生活,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金融凭证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证的主要内容,如票证名称、票据持有人名称、金额、有效期限等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在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汇款凭证”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银行存单”既是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它是由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签发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单据,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取存。“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其他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凭证。信用证按其在使用时是否需要附随必要的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无跟单信用证两大类。作为国际交易结算手段的依据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跟单信用证要求必须附随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及其他文件。运输单据是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货物价目总清单。其他文件主要是指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4)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银行发放信用卡是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为依据的,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按照约定在一定的限额内透支款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往往是为进一步实施诈骗活动作准备,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害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且影响信用卡的信誉,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于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